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光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光达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2)粤0491民初2778号民事判决书及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4民终56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权威,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经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朱光达,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 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平安家园1号楼4单元301室,公民身份号码230502198109291518。
执行案号:(2023)粤0491执1835号
执行标的:5856619.7元。
悬赏金额:举报人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奖励举报人执行到位金额的5%。
悬赏范围:朱光达个人合法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汽车、企业股份等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举报信息如有重复,由本院登记的首位举报者领取奖励。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奖励:1、被执行人已被发现但未处分的、已向法院申报的财产;2、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供的;3、有关人员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4、其他依法不予发放悬赏奖励的情形。
悬赏执行期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悬赏期限为一年。
举报联系方式:梁执行员0756-2998550、
赖助理 0756-2298571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