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送达公告
(2026)粤0491民初122号原告珠海市喆正中医诊所有限公司与被告人海医药连锁(珠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分享到:
作者:谢伟东 高村河  发布时间:2026-04-27 10:29:17 打印 字号: | |

人海医药连锁(珠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珠海市喆正中医诊所有限公司与被告人海医药连锁(珠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粤0491民初12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海医药连锁(珠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喆正中医诊所有限公司退还货款预付订金1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人海医药连锁(珠海)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0元,本院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zdqz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高村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