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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91民初970号原告珠海市香洲区金尚品商行与被告南执(广东)教育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林胜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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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艳红 罗志斌 07562998570  发布时间:2026-04-28 11:38:21 打印 字号: | |

林胜: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香洲区金尚品商行与被告南执(广东)教育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林胜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62510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罗志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