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群: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分行与被告张秀群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91民初4230号 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秀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分行清偿本金69,290.06元、支付截止2025年2月24日的利息3,261.21元、当前分期利息1,072元、服务费1,038元、违约金10,757.14元,以及支付自2025年2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69,290.0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8元,由被告张秀群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已预付的受理费1,948元,本院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